狗没拴绳被撞伤 主人状告涉事车主,宣城法院判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的人群不断增多。宠物犬与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8月28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宠物主人与司机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宠物主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2023年5月24日22时许,姚某驾驶汽车在宣城市某小区附近路段行驶,车辆碰撞伍某未拴绳的拉布拉多犬,造成拉布拉多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伍某将拉布拉多犬送至动物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5万元。姚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期间,伍某支付了医疗费8000元(含保险公司垫付的2000元)。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一致,伍某起诉姚某与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未对案涉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根据案涉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本次事故发生的地点为小区附近,交通情况复杂。伍某对宠物狗具有合法财产所有权,其作为宠物狗主人,放任其宠物狗在公共区域活动,未对宠物狗采取拴绳或者其他控制措施,未尽到对宠物狗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案涉事故发生时为深夜,事故发生地点处于上坡路段、存在视野盲区,姚某驾驶车辆应尽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注意观察、谨慎行驶,但姚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双方人员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姚某承担案涉事故30%的赔偿责任,剩余70%由伍某自行承担。同时,由于救治宠物狗的费用为必要费用,属于合理损失,法院认定伍某的经济损失为治疗费1.5万元,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2000元(已垫付),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3900元。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伍某支付3900元,驳回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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