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动物引发纠纷,流浪猫狗需被重视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流浪狗、流浪猫,有的人会给它们投喂食物,有的人也会选择收养它们。如果投喂的流浪狗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人损伤,投喂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日前,田某开始投喂其所在小区的流浪狗、流浪猫,案涉流浪狗系田某投喂的流浪动物之一。

当时,田某准备在小区投喂流浪动物,在看到案涉流浪狗在小区马路另一边后,便呼喊该流浪狗到小区门口准备投喂食物,在该流浪狗横穿马路过程中,恰遇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此路段经过,李某躲闪不及与该流浪狗相撞,发生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田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后李某被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经调解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流浪狗由田某负责投喂,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田某对其负有管理和约束的义务。田某作为动物管理人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李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田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田某赔偿李某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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