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犬只惊吓摔倒受伤,“无接触式”伤害谁来担责?
养狗久了以后,很多养狗人士会觉得自己的小狗聪明乖巧,不乱跑也不咬人。但对旁人而言,有时候狗狗会让人感到恐惧和紧张。那么如果没有被抓咬,但被狗狗惊吓从而跌倒受伤,这种无接触式致人受伤的案件,责任该如何认定呢?近日,湖南常德市临澧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报道,在2024年3月,陈某驾驶摩托车在乡村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被张某家两只未拴绳的大型犬突然蹿出并扑向摩托车。陈某因此受到惊吓使得摩托车失控侧翻,导致陈某左腿受伤,经鉴定后达到了十级伤残。随后,陈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8,30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张某的两只大型犬在事发时处于自由状态,虽然没有与陈某直接接触,但突然蹿出并扑向摩托车的行为,导致了陈某的惊吓和受伤。这一行为与陈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张某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负起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14,186.09元。
对此法官还提醒广大群众,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撕咬、抓挠等直接接触,还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由于动物在法律上被视为“物”,无法直接承担责任,因此饲养人或管理人成为了法律惩罚的主体。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动物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并且存在因果关系,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如碰瓷或故意挑逗等,否则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可见,饲养动物不仅是个人爱好,更是一份重大的责任。我们作为饲养者,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并对动物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管理,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不要等到承担赔偿责任时,才意识到自己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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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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