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门店医治金毛犬致死,判赔案款执行到位!
案件起因
2014年6月,申请人A某购买公性金毛犬饲养,取名为巴特。在饲养过程中,A某常带金毛犬一起外出游玩,为金毛犬庆祝生日等,对该金毛犬的感情甚是深厚。被执行人B某在位于贵定县某地门面经营宠物乐园。
2019年5月10日,A某与B某签订协议,约定由A某向B某经营的宠物乐园充值1000元,享受购买宠物食品用品、宠物美容、宠物诊疗等服务。根据该协议,宠物送至店内,乙方作为宠物相对管理人,负有管理和保障宠物安全的义务。
因A某饲养金毛犬耳尖部位长脓包需进行手术清理,2020年11月1日下午4时左右,A某将犬带至宠物乐园欲进行手术,因手术需等待时间,A某将犬留在宠物乐园等待手术便离开回到家中,三小时后(即该日晚上7点左右)A某返回宠物乐园时,发现金毛犬休克。B某和C某对金毛犬进行肾上腺素和安乃近注射治疗无效,便驾车将A某和金毛犬送到E贵阳动物医院救治,当晚动物医院向A某送达危重病例治疗协议书,并诊断为重症中暑(热衰竭)。该动物医院进行救治后,次日凌晨金毛犬死亡。A某当日向动物医院交纳治疗费2420元,并向贵州某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交纳1200元将金毛犬作无公害火化处理后,花费300元乘坐出租车返回家中。之后,因双方协商未果,2020年11月6日,A某向贵定县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判
受理案件后,经查明,B某经营的宠物乐园主要经营范围为:宠物美容、宠物用品、宠物寄养。且在法庭辩论至判决作出之日,B某、C某未向法院提供其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E动物医院主要经营范围为:动物诊疗,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宠物乐园、C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告A某各项财产损失费5920元。驳回原告A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定县某宠物乐园、C某负担。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依照文书内容履行其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A某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费59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申请执行费。
贵定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传唤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将该案执行款6258元(财产损失费5920元及案件受理费288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全额交到法院。近日,申请执行人到法院办理领取相关执行款的手续,该案执行款全部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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