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牵绳遛狗,撞倒电动车致人伤狗死,谁担责?

8月的一个凌晨,吴某驾驶的电动车与李某的拉布拉多宠物狗发生碰撞,致使吴某倒地受伤,李某的宠物狗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发时狗主人李某因未牵绳遛狗,在本次事故中承担70%的主要责任;吴某驾驶电动车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承担30%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吴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内外侧副韧带损伤,为此支出医疗费40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本次事故导致吴某耽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吴某诉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3万余元。

法院受案后,被告李某称本次事故发生于深夜,街上人迹罕至,他才放开了狗的绳子,没想到会发生事故。李某表示自己养了7年的宠物狗不幸死亡,对自己情感上有巨大打击,且原告主张的数额较高,无力支付赔偿。

办案法官对李某进行劝解宽慰,并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作为宠物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在本次事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对吴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十几天的沟通,李某表示愿意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万元,该案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表示,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宠物狗主人对宠物狗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车辆与宠物狗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宠物狗伤亡,致使财产权利人财产受损,有权要求赔偿。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民法典亦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吴某驾驶车辆时撞伤宠物狗造成李某财产损失,也应当承担一部分侵权赔偿责任,宠物狗主人李某也可以向吴某提起诉讼或反诉,要求其赔偿宠物狗死亡的合理财产损害损失。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合理损失,最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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