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最高法:着重加强对烈性犬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规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这一现象也伴随着一些宠物相关的纠纷,不仅影响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更对城市的公共安全和管理构成了挑战。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5日举办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在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动物伤人、惊吓他人、影响市容卫生等问题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养犬方面,许多城市已经制定了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了养犬的规范、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和处罚权限,这些规定为文明、规范的饲养动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因此,养犬人士应当增强文明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确保自己的饲养行为既文明又合规。然而,仅仅依靠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个人自觉是不够的。行政机关的积极履职和加强对饲养行为的监管同样重要。通过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的执法,行政机关能够促进文明、依法饲养的良好习惯的养成。

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如何管理犬只才能避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军给出了明确的回应。他指出,我们需要从以下三种情况来考虑:首先,如果饲养了被禁止饲养的犬只,如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某市明确规定禁止饲养藏獒,如果某人违反规定饲养藏獒并导致他人受伤,无论是否采取了管理措施或被侵权人是否有逗弄行为,饲养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饲养的虽然不是禁止饲养的犬只但违反了其他管理规定,如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最后,如果饲养的既不是禁止饲养的犬只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但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时,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相当严格,这也再次强调了养犬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因此,我们呼吁所有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依法、文明地饲养和管理动物,在外出携带动物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范并确保他人安全。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外出时不要随意逗弄动物共同防范动物致损事件的发生。展望未来,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监督和支持。同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不合法、不文明养犬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措施。特别是要立足预防违法,努力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来推动动物管理规范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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