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伤人,为什么喂养人要赔偿?
在上海闵行,吴某与同事去羽毛球馆打羽毛球。接球时没注意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随后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吴某将羽毛球馆和喂养流浪猫的球场员工肖某一起诉至法院。
肖某辩称,只有投喂的行为并非饲养。肖某同事林某称,肖某在厕所门口固定投喂流浪猫,还带猫去洗澡、看病。
根据以上行为,法院认定流浪猫与肖某构成饲养关系,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0198.20元,该羽毛球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流浪猫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但过往案件鲜少引发如此争议。原因就在于此案的特殊情境和一些细节值得深究。
案件公布后,支持此判决的网友认为,肖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投喂行为,通过固定投喂、洗澡、看病等举措,已经形成了与流浪猫之间的饲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肖某应当对流浪猫的行为和安全负有一定责任。
然而,部分网友则提出了另一方面的考量。在这起案件中,吴某被怀疑存在对流浪猫“碰瓷”的可能性,甚至有些观点激进的网友表示,实际上是吴某踩到了流浪猫,主张吴某应对流浪猫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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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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