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遛狗被他人宠物狗吓死,法院:雇主和狗主人都要赔!
获悉,5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遛狗时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据案件显示,去年6月,作为保姆的汪阿姨按照雇主赵女士的指示,带着赵女士家的一只未佩戴嘴套的白色柴犬(4岁,肩高约42厘米)在小区内散步。巧合的是,余先生也正带着他的黑色中华田园犬(5岁,肩高约49厘米,同样未佩戴嘴套)在同一小区内散步。当双方相距约10米时,中华田园犬突然挣脱牵引带冲向汪阿姨和她的柴犬,两犬随即相互狂吠。尽管余先生迅速将中华田园犬拉开并带走,但汪阿姨因惊吓摔倒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不幸的是,七天后汪阿姨就离世了。
经司法鉴定,汪阿姨的死亡原因是自身心脏性疾病急性发作导致的循环和呼吸功能障碍。同时,鉴定机构指出,情绪激动、精神紧张等外因可能加重汪阿姨的心脏负担,从而诱发急性心律失常或心肌梗死。
对此汪阿姨的女儿魏女士表示,作为雇主和柴犬饲养人的赵女士,以及未给中华田园犬佩戴嘴套且未确保牵引带安全的余先生,均应对汪阿姨的死亡承担责任。因此,魏女士将赵女士和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共计180余万元。
上海静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汪阿姨在面对非本人饲养的成年犬只迎面奔来时以及两犬互吠的情境中,受到惊吓并导致情绪激动、精神紧张是合理的,这种情绪变化与汪阿姨心脏性疾病的急性发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认为赵女士作为雇主和柴犬饲养人,未确保柴犬佩戴嘴套就外出,存在过错。而余先生未给中华田园犬佩戴嘴套且未能确保牵引带安全,其过错更为严重。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犬只惊吓导致的情绪激动、精神紧张在汪阿姨死亡中的参与度等因素,判决赵女士赔偿9万余元,余先生赔偿24万余元。
上海静安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杨臻还提醒广大养犬人士,在享受宠物带来的乐趣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饲养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宠物犬的约束,共同营造一个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