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上大事了,遛狗不拴绳发生交通事故宠物主人负全责!
“我家的狗不咬人”一些遛狗的主人经常会对周围被狗狗吓得魂飞魄散的人这样说!其实这样是极不负责任的,别人不了解你的狗当然会吓怕,还有些人天生怕狗不管它咬不咬人,所以为了别人着想遛狗时也一定要栓绳!
凡是狗都具有攻击性,因此法律规定了养犬人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大型犬犬,注意义务非常高。这也符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主人遛狗没拴绳,致使金毛犬与小轿车相撞,车辆受损了,狗狗也身受重伤,看看这事儿怎么判?
狗把车撞了
王女士是位爱狗人士,饲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犬。
一天傍晚,王女士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遛狗时,没有给狗拴绳。金毛犬突然从路边窜向马路,与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先生的车辆受损,金毛受重伤。
事发后,李先生打电话报警。因为事发道路没有公共视频,李先生的车辆也没有行车记录仪,所以交警在勘验现场后,未能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李先生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进行了修理,共花费车辆维修费7000余元。因为交警未对本次事故确定责任比例,且王女士饲养的金毛犬也受伤严重,所以王女士不同意赔偿李先生车辆损失。
宠物主人负全责
李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汽车维修费、车辆损坏贬值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遛狗时,没有给金毛犬拴绳,也没有牵领它。王女士作为动物管理人没有对宠物狗金毛犬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于金毛犬给李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王女士也未举证证明李先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女士应向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李先生汽车维修费7000余元。收到判决书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明养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定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携犬出门时应当对犬系绳且不宜过长,应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医院、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对于烈性犬(如藏獒等),只能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出户溜犬。
2.如果自己饲养的宠物伤人,要及时协助受害人就医治疗。
3.不要随便遗弃自己的宠物,如果被遗弃的宠物伤人,原饲养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也尽量不要进行挑逗,如果是由自身挑逗宠物导致宠物袭击的伤害事件发生,饲养宠物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是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的。